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170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公路28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甫,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苏0505民初1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60000元。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苏州姑苏支行营业部(控制金额67347.98元)、中国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控制金额86311.60元)、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控制金额90467.92元)、建设银行苏州干将支行(控制金额164986.33元)、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控制金额181501.24元)的账户。
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款35195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519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
现因申请人已将诉讼请求金额自551954.50元并支付利息变更为351954.50元并支付利息,故本院(2022)苏0505民初1170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560000元亦相应调整为冻结被申请人36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同时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超过360000元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苏州干将支行已有180519.26元(至2022年3月15日控制金额)被冻结,在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已有181501.24元被冻结,故被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本院决定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苏州姑苏支行营业部、中国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2022)苏0505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降低为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苏州姑苏支行营业部、中国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