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170号之四
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公路28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浦,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