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170号
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公路28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
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