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17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公路28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苏0505民初11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