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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20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童莉莉,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禹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卫荣,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松,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1601室、C1602室、C1603室、C1605室、C1902室。
负责人:冯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玲,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136号(辅楼)。
负责人:叶伟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涛,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原告***、**、童莉莉与被告徐卫荣、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05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在核定原告损失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错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浙05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综上,本院经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5068元(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2.救护车护送费792元(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3.死亡赔偿金958818元(68487元×14年),4.丧葬费54322.50元(108645元÷12个月×6个月),5.精神损害抚慰金37500元(50000元×75%),以上合计1056500.50元。被告徐卫荣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5070.75元[(1056500.50元-185068元)×70%+185068元],该损失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扣除被告徐卫荣先期垫付款3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被告徐卫荣),尚需赔付原告损失765070.75元。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714.88元[1056500.50元-185068元)×15%],该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补正为“综上,本院经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5068元(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2.救护车护送费792元(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3.死亡赔偿金958818元(68487元×14年),4.丧葬费54322.50元(108645元÷12个月×6个月),5.精神损害抚慰金42500元(50000元×85%),以上合计1061500.50元。被告徐卫荣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8570.75元[(1061500.50元-185068元)×70%+185068元],该损失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扣除被告徐卫荣先期垫付款3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被告徐卫荣),尚需赔付原告损失768570.75元。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464.88元[1061500.50元-185068元)×15%],该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
二、(2022)浙05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一、被告徐卫荣应赔偿原告***、**、童莉莉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李根英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5070.75元,该损失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童莉莉,扣除被告徐卫荣先期垫付款30000元,尚需赔付原告***、**、童莉莉损失76507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补正为“一、被告徐卫荣应赔偿原告***、**、童莉莉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李根英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8570.75元,该损失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童莉莉,扣除被告徐卫荣先期垫付款30000元,尚需赔付原告***、**、童莉莉损失76857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2022)浙05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三、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童莉莉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李根英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714.88元,该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童莉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补正为“三、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童莉莉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李根英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464.88元,该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童莉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审判员孙利琴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