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642号
原告:董吉畅,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太白楼东路**鸿顺豪园**楼****,现住嘉祥县。
被告:张鹏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王贤丽(系张鹏成之妻),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住嘉祥县iv>
被告:济宁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西城)B地块商业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196981-2。
法定代表人:胡义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吉畅与被告张鹏成、王贤丽、济宁通达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吉畅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取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