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9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89762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劳务人工费1176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法律服务费15000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采取临控措施。在将以上案件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无异议,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9执16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