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9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897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20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四川省巴中花丛人民广场项目工地打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34849元,后于2016年12月支付了5000元,现下欠原告工资29890元。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原告***在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四川省巴中花丛人民广场项目工地打工,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下欠原告工资34849元。被告于2016年12月支付了5000元,现下欠原告工资2989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铭豪公司下欠***工资》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在案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结铭豪公司下欠***工资》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同时对原告***提出的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下欠29890元的陈述依法亦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的人工工资2989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9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述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