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9民初6012号
原告:***,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8976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