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畅江,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劳务费164495元、返还保证金1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执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巩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