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龙腾街以东、菊芳路以南、龙飞街以西、环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发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砚伟,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钟晓奇
审判员董忠智
审判员邵晓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