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641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发现。
被告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区龙腾街以东、菊芳路以南、龙飞街以西、环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官牧。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豫01民终229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