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营口熊岳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黎明村(悦海宾馆楼内)。
法定代表人:马爱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熊岳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
法定代表人:孙永昌,经理。
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营口熊岳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辽0804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804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忠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