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营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5454号
原告:营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黎明村(悦海宾馆楼内)。
法定代表人:马爱君。
被告:辽宁北方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
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
被告:辽宁沿海精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启为。
原告营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北方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沿海精密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 刘 楠
审判员 李成喜
审判员 王科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