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161号
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艳群,经理。
被告:**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8元,减半收取5429元,由原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馨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