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414号
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民终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18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岩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