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106号
原告:***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中天大厦1104室。
负责人:王叶,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淹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被告:***,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原告***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韵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