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12号
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艳群。
被申请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金鑫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运亮。
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204.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204.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