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1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群,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吉0102财保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账号:1********)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