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995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中海委111组。
委托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艳群,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