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安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4512号
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安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