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民初2679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外村(澄坑石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远县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教师村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远县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6.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02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