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7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迎宾馆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立案。2019年6月6日被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93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张国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