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迎宾馆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实际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64×××46-000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0万元,该冻结存款已能足额实现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45×××3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50×××36、50×××68账户、中信银行72×××12_000001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