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7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迎宾馆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河北省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930号裁决书,在执行***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3548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