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424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惠(***之妻),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农民。
第三人:北京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崔路198号院11号楼3层310.
法定代表人:常占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