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河北立德电子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信息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57216131652。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翰林华府1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329545X。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股权、车辆、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土地发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交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110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侯志顺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李会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