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803号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总经理。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立会
书 记 员 董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