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

唐山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与易县圣霖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2461号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硕、黄宏伟,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易县解村林场龙湾头林区。

法定代表人:许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桑华宾,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减半收取计9017元,由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永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