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2461号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硕、黄宏伟,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易县解村林场龙湾头林区。
法定代表人:许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桑华宾,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减半收取计9017元,由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永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