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4民终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行新城)15#1**3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行新城)15#1**3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公司、佳兆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与***公司是同一法人,属于两套牌子混同的关联公司存在错误。上诉人为2013年10月15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对外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原审被告***公司为2012年8月1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尽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与原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是在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间“人格混同”,相互间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各自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应相互连带。同时,**公司并未提交上诉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相应后果。二、**公司诉请工程款不在上诉人出具的《联系函》承诺还款计划金额之内,上述函件与本案无关。正如上诉人一审答辩所述,2020年10月30日上诉人出具的联系函中明确载明付款计划内金额为“已批未付约1088万,未包含未结算及未请款金额”,而本案中**公司诉请工程款为涉案7份合同的保修款且请款时间均在2021年,故**公司诉请工程款与联系函无关,该联系函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应支持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首先,上诉人存在明显的关联混同关系,***公司应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公司与可域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各个公司的财账、资产、债务均存在混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清楚,根据一审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公司2020年10月30日向答辩人发送联系函,联系函写明可域、***、***与贵司先后签订关于家具供货及安装多个合同,截止目前为止累计已批未付约1088万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加盖有***公司的公章。根据上述内容明确可知,***公司主动将多个合同、多个公司、多项债务进行了整合合并,具有明确的自愿进行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该函件也说明三个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付款、债务方面的混同,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答辩人诉请的工程款在联系函承诺还款计划之外,联系函与本案无关,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且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一审庭审调查已经证明答辩人与可域公司、***公司就案涉合同欠款等进行过对账结算,也是基于对账结果及各方沟通,***公司为增加答辩人的信任程度,出具案涉联系函,并制定还款计划,答辩人早已就案涉合同欠款向债务主体请款,根据实际情况也对合同涉及的答辩人申请的工程款进行了部分的支付,***公司在上诉状中故意混淆概念,联系函中写明了未包含未请款金额,该处未请款未结算金额指当时***公司与答辩人合作的佳兆业5-9号大三期项目相应的情况及结算,而并非针对本案的可域、***公司欠付答辩人的款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交的关于答辩人请款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固定格式,固定条款,是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要求答辩人必须履行的请款前置程序,另外虽请款证明写明未付保修金等金额,但该记载并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拖欠答辩人实际款项项目及金额,由上可知,请款材料的时间掌控在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手中,答辩人早已就相应款项的情况提交书面材料,因各方之间就其他项目存在业务关系、罚款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积压拖长审核时间,才导致请款说明的时间较晚,如今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有违诚信原则。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没有相应证据,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佳兆业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526575.97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于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原告多次为佳兆业东戴河项目供应家具及安装服务,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7份精装**俬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供货内容,工期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且所供货物已经超出质保期,但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526575.97元。原告对上述主张虽提供合同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欠款金额为1526575.97元。被告***公司对与原告签订7份合同交由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已完工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且称已交付小区业主占有使用。对欠付原告工程款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是1460021.73元,并提供了证据证实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书,所涉七份合同及所欠款项如下:1、《佳兆业东戴河五期1号楼户内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结算金额为1221493.84元,已付款1160110.46元、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61383.38元;2、《佳兆业东戴河五期2号楼户内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结算金额为1231312.55元,已付款1169429.57元、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61882.98元;3、《佳兆业东戴河五期3号楼户内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结算金额为1205235.62元,已付款1144702.64元、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60532.98元;4、《佳兆业东戴河五期1号楼精装**私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结算金额8515836.8元的3%=246740.91元,为已付款8260361.7元、本次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246740.91元;5、《佳兆业东戴河五期2号楼精装**私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结算金额8526135.27元的3%=247292.94元,已付款8278842.33元、保修款扣款5582.26元,本次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241710.68元;6、《佳兆业东戴河八期户内门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开发票金额为5545189.61元,原告申请金额5517976.55元,已付款5249207.92元、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268768.63元(原告申请金额为250046.42元);7、《佳兆业东戴河二期国际旅游新城4-5号楼精装**私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计算金额17333405.76元的3%=520002.17元,扣除罚款金额1000元,已付款16813403.59元、本次应付未付保修款金额为519002.17元,共计1460021.73元。经审理还查明,被告***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给原告出具联系函,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与原告已经结算的未付金额1088万元,制定还款计划,定于11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1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3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4月30日前支付138万元,但均未能按计划履行。2021年9月30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7份合同工程款支付计划承诺书,预计金额150万元,具体以最终审定为准,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全部金额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还查明,被告***公司的投资人为:1、***投资有限公司;2、被告佳兆业公司。***公司的投资人为被告佳兆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公司的工程款金额是多少,***公司应否给付;2、被告***公司应否给付原告利息,利息如何计算;3、被告***公司、佳兆业公司应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其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拖欠其7份合同工程款1526575.97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证实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460021.73元,有原告提出的付款申请书证实。故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460021.73元。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现有证据看,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书,要求被告从次日起给付利息,应予支持。但被告***公司承诺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全部金额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对***公司的承诺未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对被告给付期限予以延展。被告逾期未予支付,视为违约,应从***公司承诺给付的日期开始给付原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并于2020年10月30日给原告出具联系函,**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与原告已经结算的未付金额1088万元,制定了还款计划,但未能按计划履行。故***公司与***公司属于两套牌子混同的关联公司,对原告的工程欠款应与***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佳兆业公司是被告***公司、***公司的投资公司,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佳兆业公司对***公司、***公司的投资出资存在欠款的情况,或其他证据证实佳兆业公司与***公司、***公司存在财产管理混同的情况,故要求佳兆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完工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原告对尚未出售的房屋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案涉工程的房屋是否出售并完成过户,双方均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告要求对其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市**家具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460021.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从2022年4月1日起以1460021.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执行;二、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市**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40元,原告已预交23540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负担23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35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对于案涉工程款由***公司与***公司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是否正确。***公司与***公司存在相同的投资人,二者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注册地址仅门牌号不同、其他地址相同,其他部分工作人员亦相同,如一审时***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公司法务**,同时结合***公司因***公司欠款事宜给**公司出具联系函等情况,已经能够高度认定***公司与***公司存在混同关系,且***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管理等情况与***公司相互独立。综合以上因素,一审认定***公司承担共同(连带)给付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改变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和判决结果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0元,***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葛 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