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548号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龙东市场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英,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旺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宝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