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天正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天正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天正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张舍村北正饶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8248011P。

法定代表人:任立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安平县天正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8月27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银行、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去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其在外打工,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结案,本案执行到位67780.02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2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梁彦宏

审判员 何振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海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