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354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天正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6年01月18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杜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