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011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贾双树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新兴路东房屋开发区单元楼1-1-101(西崔路口)。
法定代表人路登举,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与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01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53087.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回款31277元,未执行标的金额4021810.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理财产品,无保险收益,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己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路登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