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1851号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阜康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是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计2045元,由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浩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