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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1219号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4。
法定代表人:高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与被告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世洁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建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世洁公司、中环国投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藏世洁公司支付货款390000元;2.判令西藏世洁公司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3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山东**公司申请追加第二被告中环国投公司,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中环国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山东**公司与西藏世洁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西藏世洁公司向山东**公司采购双螺纹管换热机组1套,合同价款168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30%,发货前支付合同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15%(最迟支付日期不超过本年度11月30号前,以先到日期为准),剩余质保金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山东**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西藏世洁公司仍有39万元货款没有结清。山东**公司多次催要,西藏世洁公司均推诿拒付。西藏世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环国投公司为西藏世洁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西藏世洁公司、中环国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山东**公司(出卖人)与西藏世洁公司(买受人)签订《合同书》,约定西藏世洁公司向山东**公司购买双螺纹管换热机组1套,单价130万元,安装费38万元,总价合计: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00)。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调试及时间约定:“本年度11月20日前以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调试,如出卖人调试完毕一个月内买受人进行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调试验收合格。”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30%,发货前支付合同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15%(最迟支付日期不超过本年度11月30号前,以先到日期为准),剩余质保金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合同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3日,山东**公司向西藏世洁公司所在的藏青工业园发货,2018年10月21日,西藏世洁公司的货物验收经办人在《供货验收清单》签字确认。后山东**公司(甲方)与张德玲(乙方)签订《换热机组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张德玲承包藏青工业园区换热机组的安装工程,承包价格为玖万伍仟元整。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伍万元整,机组安装完成及水箱制作完成乙方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叁万元。设备正常运行甲方验收合格,余款全部付清。”张德玲于2018年12月12日向山东**公司开具95000元安装费(换热机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2020年1月22日分别向张德玲转账50000元、45000元,安装费全部支付完毕。2018年12月18日,山东**公司向西藏世洁公司出具双螺纹管换热机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合计168万元。西藏世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7月5日分别付款84万元、15万元、15万元、15万元,合计129万元。
另查明,西藏世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环国投公司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西藏世洁公司、中环国投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西藏世洁公司与山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山东**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西藏世洁公司尚欠货款3900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山东**公司要求西藏世洁公司支付货款3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西藏世洁公司未全部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山东**公司要求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西藏世洁公司应支付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中环国投公司作为西藏世洁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西藏世洁公司财产,故山东**公司要求中环国投公司对西藏世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0000元;
二、由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