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督3号
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广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支付令申请书,以拟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508元,由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庆霞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