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426号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北路108号天力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