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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腾达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腾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屯河区铁金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达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以(2021)鲁0113执1433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2021)鲁011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腾达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20800元;二、由******腾达管道有限公司,以20800元为基数,给**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立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飞龙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腾达管道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成功,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腾达管道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在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查询,未查询到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腾达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止2021年9月1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欠款20800元、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收缴。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腾达管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表示既无法提供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