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保265号
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曲阳友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
申请保全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曲阳友源热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友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登记在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H0M23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