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2222号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冰,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委托代理人曹前前,女,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汉族,莱芜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对被告莱芜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