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轩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荷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241349X。
法定代表人:吕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轩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金田雅居4幢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1148516F。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轩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以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未发现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4.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6.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账户中有存款。
7.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圣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申芳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