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241349X。
法定代表人:吕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3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2021)鲁1525执2349号案件,立案后,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3日与2021年11月22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6、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3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