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浙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28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浙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槐树路146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473968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浙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