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81民初2652号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568737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荷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24134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
15435元,由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