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8913号
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胜,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平。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元,由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勇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