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8913号
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胜,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平。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元,由原告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勇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