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102民初2602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河南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泵业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某泵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某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某泵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18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2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就昌建公园壹号院(东院)项目签订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303284.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设备,被告验收合格后逾期支付部分货款。被告按约应于2023年10月3日前支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河南某某商贸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甲方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与乙方广州某某泵业公司签订《漯河某某园壹号院货品采购合同(二期)》,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货品(详见货品清单),分批采购分批送货:乙方在收到甲方每次送货通知后35个日历天内将当批次货品送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运费(含装卸费)由乙方承担。但全部货品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交付完毕。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为漯河市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侧,某某园壹号院(东院)项目本合同项下货品的不含税暂定总价为303284.6元,增值税税金为39427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本合同上限总价为394269.98元,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上限总价的,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非补充协议的其他形式文件均不予认可),否则超出上限总价的部分不予支持。本合同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无预付款。到货验收款:每批次供货在乙方完成交货、货物经验收合格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的三方验收单),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次到货总价100%的到货款项。甲方对接人***,乙方对接人***等其他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后,广州某某泵业公司于2021年10月3日向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交付潜污泵(50BWQB15-15-1.5)152台,每台单价1032.9元,共计157000.8元;控制柜(BZK-Y/2-1.5-Z-I)76台,每台单价897.6元,共计68217.6元;潜污泵(80BWQB45-15-4)54台,每台单价1727元,共计93258元;控制柜(BZK-Y/2-4-Z-I)27台,每台单价897.6元,共计24235.2元,以上货款共计342711.6元。河南某某商贸公司支付226526.89元货款,尚余116184.7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与广州某某泵业公司签订的《漯河某某园壹号院货品采购合同(二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广州某某泵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交付其采购的货品,河南某某商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河南某某商贸公司拖欠广州某某泵业公司货款116184.71元未付有广州某某泵业公司提供的《漯河某某园壹号院货品采购合同(二期)》、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水泵(材料)甲供材领料申请暨结算表、发货记录表、河南某某商贸公司付款凭证、发票及广州某某泵业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广州某某泵业公司请求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即年利率4.485%。河南某某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有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市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6184.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184.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485%计算); 二、驳回广州市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