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8民初47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陈某,是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男,1988年12月某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货款21600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21600元计算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就鼎基花园项目签订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7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设备,被告验收合格后逾期支付部分货款。被告按约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部分货款2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请求的利息起算时间从2023年8月12日起算。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鼎基花园生活水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第8.6条约定:某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应按欠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白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如果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支付标准应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白云某公司主张LPR上浮50%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二、《鼎基花园生活水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第5.4条约定:剩余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两年)满后,在某公司确认货物无质量及其他遗留问题后的一个月内无息向白云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系2021年3月15日完成验收,故如果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那么质保金21600元的违约金仅能从质保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后即2023年4月15日后开始计算。
综合原告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鼎基花园生活水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生活供水设备及安装工程,该工程固定总价包干价为72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日历天内,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原告作为预付款,生活水泵房供水设备进场后并经被告初步检验合格7个日历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生活水泵房供水设备系统安装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两年)满后,在被告确认货物无质量及其他遗留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向原告支付。原告所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
2022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粤0118民初3390号],请求被告支付到期货款216000元及违约金。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到期货款194400元。被告已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庭审中,原告确认质保金21600元在(2022)粤0118民初3390号案件审理时质量保证期未届满,故其另行在本案中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质量保证金21600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从其最后一次开具质保金发票(2021年7月12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后起算利息,即2023年8月12日起,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率,原告诉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16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汪状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债权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