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立民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建立买卖关系,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绝缘子玻璃封,每个绝缘子玻璃封单价0.7元至1.9元不等,结算方式为月结。截止2013年9月6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3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批偿还所欠货款。到目前为止,分文未付,无奈,原告与之解除2013年9月6日的《还款计划》。请求,确认原告解除2013年9月6日的《还款计划》的行为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470924.16元。 西安中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明确,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应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数份《采购合同》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供需双方若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l5号。根据当事人一方在外地、诉讼标的300万元以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被告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供需双方若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且本案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不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