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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5民初2292号
原告: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耿官司屯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南大街148号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1元,由原告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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